各院、部、处、室💅、直属单位☝🏼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要求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👞,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。
根据《办法》规定💆🏽♀️,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有:
一🫶🏼、 自行纳税申报
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在
二、 由所属单位纳税申报。
需学校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可在
上海市税务咨询热线:12366
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咨询电话:62730882转12万申报大厅
财务处咨询电话🪛:67791159 联系人🧑🏼🚒:庄亦圣
特此通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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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处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