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院、部、处、室🧝🏼♂️、直属单位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要求📔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额(年收入)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👩🦱。申报方式分为自行申报和所属单位代理申报。
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请于
上海市税务咨询热线:12366
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咨询电话:62730882转12万申报大厅
需要学校代理申报的纳税人🧏🏼♂️,财务处会提前帮助各位老师统计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🧘🏻♀️,并填好“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”✍🏻,老师只要按规定时间到校财务处行政楼A216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即可,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纳税申报🪗。
签字确认时间定于
财务处咨询电话:67791159 联系人:周杰
特此通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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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处
2015年1月8日
